半岛问法热线聚焦金融借贷纠纷 解答砍头息维权问题
当前,半岛房贷,问法车贷,热线经营贷,聚焦金融借贷纠纷解答消费贷等,权问金融跟人们的半岛生活紧密相连,然而,问法因不少人欠缺金融领域相关知识,热线致使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急剧增多。聚焦金融借贷纠纷解答3月24日,权问半岛问法热线0532—80889800关注金融借贷纠纷,半岛邀请山东颐衡(胶州)律师事务所的问法任建超律师以及吴铎律师在线和市民互动,为市民来电答疑,热线可以这么理解吧。聚焦金融借贷纠纷解答 热线连通以后,权问市民李先生的电话机打进来了。“我之前那段时间借助一个小贷机构贷了包含二十万元的款项,那笔款到达账户后对方告诉我,要让我给予他两万元的服务费,而且必须得是现金。”李先生跟吴律师讲,当时自己压根儿没怎去多想,就取出了现金给给到了对方。 李先生从朋友那听说,后来他所了解到的情况是这样,他当前还款依旧是按照二十万元的本金来还,然而自己实际仅仅收到了十八万元 ,他觉得这种情况算是“砍头息” ,他不禁在想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能够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吴铎律师说道,“砍头息”,乃是金融借贷范畴内较为常见的一类套路,而这样的行为,同样是我国法律明确予以禁止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是不可以从本金里扣除的,要是利息预先就从本金中扣除了,那么就应当依照实际借款的金额来说,返还利息以及本金。”吴律师讲道,在实际的操作进程当中,一些贷款中介会经由各种各样隐蔽的手段,以此来加大贷款人维权的难度。 “你刚才讲的,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后,助贷机构让你以现金形式支付相关费用,这便是其中一种隐秘手段。”吴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证明砍头息的事实。 吴律师说道,咱建议您去把如下这些证据给取好证,其一呢是聊天记录,其二是通话录音,其三是证人发表的那证言内容,其四是涉及款输出行为的记录以及呈现给对方现金的视频影像,在能确保相应证据已然全然完备的情形之下,借由诉讼这种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那么获取胜诉的这种可能性会相对比较大。 陈女士与黄先生,原本存在夫妻关系,在2020年时,二人一同和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银行给予了一定额度的循环贷款。陈女士称,后来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所有债务都由其前夫个人负责清偿。2024年 ,黄先生将之前借款还清后 ,又凭借他们2020年一起签订的那份《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 ,之后黄先生未按时还钱 ,银行遂把陈女士和黄先生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陈女士感到不解,她和那人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离婚协议当中也已经明确规定债务归他,此时自己到底还需不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呢? 关于这个问题,任建超律师称,法院有不小可能性会判定陈女士跟黄先生一同担负借款的还款责任。“你们的这个循环贷款,简单讲就是一张大额度的信用卡,您和黄先生一块儿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依照法律成立的具有效力的合同,你在签订合同时便已然成了借款合同的共同还款人,这是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合同义务,并非只是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任律师表明,陈女士跟黄先生相互间的离婚协议,仅仅是双方于内部所做的约定,而这约定只能够对这两个人形成约束力,没办法去对抗第三人,此第三人指的就是银行。 “你同那称之黄先生之人解除具有婚姻性质的关系,仅仅是双方处在身份方面关系的一种变化,”任律师表明,其话语未停息,继续说着,”这不会天然使然地造成引发,导致你身为合同主体享有共同借方之人格资格的消灭,“任律师又停顿之后再次阐述,”同样不会天然得以致使产生那种变更或者解除行为,你于涉及此案件的借款合同里应承担的还款方面义务。“任律师表明完上述内容后,又补充说道,不过陈女士也无需过度忧心,”在对于你承担了还款责任之后,能够依照你们所签订的具有离婚性质的协议向黄先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办法进行追偿,法院很大概率会对支支持你所提出的用以诉讼的请求。“。 部分案例: 问题1:遭遇电信诈骗后被贷款,是否需要偿还银行借款? 杨先生于某银行营业部办了一张银行卡,还开通了手机银行以及网上银行。2025年的某天,杨先生接到一个陌生来电。因对方话术引导,杨先生透露了自身银行卡号以及银行发来的手机验证码。电话挂断后不多久,杨先生名下银行账户被人转了钱到其他账户,更为可怕的是,当天有人利用他的手机银行客户端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还全都转给了他人账户。事发第二天,杨先生去往公安机关报案,清晰表明自己遭遇电话诈骗,他仅仅向诈骗分子提供了银行卡号,而且仅把银行发送的验证码告知对方一次,之后账户内钱就被转走,还被他人申请了贷款,这笔贷款也被全部转走。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然而尚未有侦查结果。如今贷款到期,银行向杨先生提出承担还款责任要求,他质问律师,自己是遭诈骗的,这笔贷款也非本人申请,自己究竟要不要偿还这笔贷款? 以律师所陈述的法律观点来看待,对于杨先生而言,鉴于其当下所处的具体情形,以及依据现行的各项法律规章条款,再结合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所遵循的具体裁判规则来综合判定,杨先生是需要担负起这笔贷款的本金以及利息的偿还责任与义务的。首先,你所办卡的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确实有着完善技术设备的法定义务,有着提升交易安全以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但这项义务并非没有过错就需担责的责任,并非只要客户出现损失银行就必定要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在电子银行业务里的审查义务仅仅局限于形式审查,只要银行依照你开户时约定的认证方式完成了交易验证,那就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形式审查义务。 其次,要完成该贷款申请的所有流程,得同时运用你专属的动态口令、手机交易码以及你自己设定的账户密码,这些信息都具备唯一性与私密性,只有你本人能够操控,要是不是你本人操作,或者你没向第三人泄露足够完成全部贷款流程的身份验证码,那该笔贷款交易根本没法顺利完成。你在遭遇电信诈骗时向诈骗分子主动泄露了手机验证码,这属于在用卡过程中没尽到审慎交易的注意义务,对你自身的损失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你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这样子的行为,是你去追究诈骗分子刑事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刑事案件的侦查最终结果并不会对影响你跟银行之间民事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履行情况的,就算诈骗案件一直还没有侦破完成,你跟银行之间建立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依旧是合法有效的,你身为借款人还是得依照合同所约定的那样去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在司法实践这个范畴当中,如果债务人自己本身因为他种种自身原因从而导致交易信息受到了泄露状况,而后又以顶名借贷、被诈骗这类理由来主张自己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通通都不会给予支持的。 问题 2:贷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跟实际执行的利率并不相符,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要求把多收的利息返还回来呢? 在周先生同某信托公司签了《贷款合同》后,合同里清晰写明平均年利率是11.88%。在周先生结清全部贷款之后,经过仔细核算他发现,这份贷款合同的实际执行利率居然高达20% ,并且某公司没有对他清楚披露实际利率。周先生由此询问律师,这样的情况能不能要求信托公司返还全部多收的利息以及相应的损失? 就律师所讲,周先生,鉴于你的状况以及当下现行的法律规定,信托公司理应给你返还过多收取的利息,而且要赔偿你的相应利息,该利息是从提前还款日的次日开始起算,一直到实际归还之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来计算的。最先,你同信托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是格式合同,贷款利率是和你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条款,此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负有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的法定义务,要是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得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你注意,并且按照你的要求予以说明,然而该信托公司只是在合同中写明平均年利率11.88%,却没有明确披露实际执行利率高达20%,也没有就利息计算方式对你充分提示和说明,致使你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应视作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该信托公司无权据此向你计收高额利息,所以,你要求信托公司向你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主张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宋泓睿)